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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2008-01-16 17:52:30 文章来源:
 
    

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市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公布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分三级。

  (一)国家级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省卫生厅同意或委托,由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高等医学院校等举办的专项备案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场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市级

  1.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市卫生局认可、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由各县区卫生局或市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和学校等举办,面向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近三年新发展;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近三年的新发展;

  (3)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5)省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填补本市空白的、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7)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技术;

  (8)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9)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授课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过与项目内容相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懂得授课艺术。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有关的相应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及场所,同时要具有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能力的专门人员,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项目理论课应有与授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安排的讨论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六分之一;6学时以上的项目,应为学员提供讲义,并指定参考书刊或资料;12学时以上的项目,应有书面考试测验;实践性教学应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机会。

  5.项目申报必须使用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规定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新、难手术和技术操作示范;市卫生局认可批准的其它形式。

  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

  (一)申报与评审(推荐)

  1.一般采取当年申报第二年项目的办法。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申报项目级别认真填写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

  2.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推荐,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推荐,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审核同意,由市卫生局认可、公布。

  4.申报起止时间:

  (1)市级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

  (2)省级、国家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二)审批与管理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由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认可公布。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的考核、备案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具体负责。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开办前一周与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沟通衔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开办时,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考核。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其教材、日程、试题、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审核备案,并领取项目学分证书。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自公布当年起可连续举办三年。对于在公布当年、次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再举办者须重新申报,备案程序及要求按国家和省每年下发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国家级、省级专项备案项目和市级项目只在审批当年举办有效。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奖惩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评比结果,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授课、收费及管理的项目,将对其负责人及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目的授分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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