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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2008-01-16 17:52:30 文章来源:
 
    

常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对原常州市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方案进行调整,建立与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继续医学教育相配套的方案,现制定常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一、   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和对象

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由三个性质不同而又互相连续的教育阶段即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所组成。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

医学专业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含研究生),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

护理专业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人员。

药学专业  继续药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或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   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各辖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相应的职能科室(科教科、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共同参与管理,由科教科具体负责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   继续教育经费

通过多渠道筹建:一是单位按一定比例投入继续教育经费(不少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二是从接收的进修教育经费中留有额度经费;三是由个人合理分担等。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与授予办法

1、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也可在任期内累计。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务人员及其他单位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在任期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10个学分。

2、护师职称以上(含护师)的护理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须达到3-10学分,Ⅱ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也可在任期内可以累计,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在任期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5-10个学分。

3、具有中、高级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药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

4、对初级及以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和护理规范化培训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15个学分和45个学时。

5、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如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研讨会、讲习班等,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一个月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 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际会议  8~6分  行政区级会议  5~3分

全国会议  6~4分  省级会议    4~2分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仅列题者只记1分。

(3) 远程教育、杂志类继续医学教育所授Ⅰ类学分不得超过任期内累计Ⅰ类学分的50%。

6、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定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 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教育、研究生(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公共必修课、专业课程等获考试合格证,每门授予2学分。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辅导班每6学时授予1学分。

(3) 由卫生部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科教科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凡到外单位零散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5学分。外出学习者回科室后应向科室集体汇报或专题讲座。

(5)研究生教育进入临床课题研究期间每个月授予5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学分。

(6) 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际刊物   10~8学分 核心期刊   8~6学分

内部刊物   4~2学分 非核心期刊   6~4学分

(7)  凡获得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有获奖证书的人员按排序递减2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以及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25学分   二等奖    20学分

三等奖   15学分     四等奖     10学分

省、部级奖

一等奖   20学分 二等奖     15学分

三等奖   12学分 四等奖    8学分

市、厅级奖

一等奖    12学分      二等奖    8学分

三等奖   6学分 四等奖 4学分

局级奖(含辖市、区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4学分 二等奖     2学分

三等奖 1学分

凡是一项成果获重复奖,按最高奖项授予学分。

(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可按1/2和1/3授予学分。

(9)出版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分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11) 承担医学院、校教学任务(授课)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历层次授学分:专科以上(含专科)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中专每4学时授予1学分。

(12) 辖市、区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业务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病案讲座等)按半天(或一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授予1学分。

(13) 市级医学会、护理学会、各专业学组、辖市、区卫生局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活动每学时授予0.1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

(12)-(13)项内容卫技人员平时必须登记在《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活动记录手册》,学分全年不得超过10学分。

五、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评估制度

(1)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登记采取《继续教育证书》和《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相结合的方法,由科教处每年11月份负责对卫技人员递交的参加认可的继续教育有效学分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入《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同时输入计算机管理,科教处保存作为个人业务档案。分类转登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证书由本人保存。

(2)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卫技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每年授予45学时、15学分需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2) 鉴于人事部门要求继续教育以学时数衡量,同时又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登记以学分为主。学分与学时换算原则为1学分等于3学时。

(3) 《继续教育证书》的签证和《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的验印审核盖章:常州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各辖市、区卫生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

(4)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将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续聘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职期间未取得规定学分不得晋升和续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注册期内未获得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进行再注册。

(6)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周期内对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1-2次,对积极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 附则

1、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 本规定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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