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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发布2008-01-16 17:52:30 文章来源: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共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象、内容和方法、考核和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故条件和负责人等,根据项目的覆盖面,分别向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半年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考。

  二、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的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2.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的业务学习为主,其具体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自学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

  三、关于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

  2.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

  3.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容。

  4.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学分数,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四、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收费标准应以教育项目所需的费用为依据,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2.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规定:

  ①少数民族地区系指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等8省、区。

  ②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只限于本人为少数民族的进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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