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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发布2008-01-16 17:52:29 文章来源:
 
  

菏泽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学历教育之后和对无正规专业学历人员的所有教育阶段,因此其对象是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继续医学教育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其具有的特点和独立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其列入任期目标,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促进其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大中专学校、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密切配合,尽职尽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1、市、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发挥实习培训基地的作用,做好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还要有计划地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积极申报和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

  2、大中专学校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教学、培训基地,要发挥师资力量雄厚、学科齐全的教学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条件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其职责有:

  ①举办专业证书班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

  ②创建和发展函授教育。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3、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具有重要职能。各级卫生系统学会、协会及各专科分会应承担的具体任务有:

  ①组织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病例讨论、阅片会等,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等。

  ②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评估。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医政、中医、监控、基妇等有关科室要积极配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和督促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全面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层次、职务、专业的不同而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必须选择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和项目,并采用由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选编的教材。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可充分利用其现有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必须事先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议认可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经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可程序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1、申报:拟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覆盖面提前半年向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教学对象内容方法、考试办法、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有关条件及项目负责人等。

  2、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将本市范围的申报项目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主办单位的条件和能力,项目的重要性,项目内容的适宜性,学分的合理性等,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

  3、公布: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半年将认可的下半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项目名称、学时数、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内容,定期公布,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以便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知识能力规范、设置的课程及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个人自修或进修计划,经所在单位统一审议安排,由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健全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县区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各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和分管人员,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层层落实。

  第十一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学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556700,传真:5625691。

  第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规划制度。县(区)及单位要在分析本县(区)、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订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周期规划,年度计划要在总结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的基础上制订,逐级上报。

  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的制订要同本地区社会、经济、科技和事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要相适应,以五年为一个规划周期,规划内容一般包括:本县区或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现状分析,规划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目标、任务及对策与措施。各级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年要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认真进行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以报表的形式上报,为指导今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定期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逐级上报。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严格继续医学教育考试考核制度,对自学和培训两种不同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采取不同的考试考核办法。

  1、卫生技术人员以自学的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为检查自学的质量和效果,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应在相应课程设置学习时间结束后及时组织进行,全省统一命题,由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考试考核由项目主办单位按项目审批时批准的考试办法组织进行,并接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每年验证一次,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记入个人考绩档案。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求在任期内其单位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在80%以上。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办法如下:

  1、各单位填写申报证书的发放人员登记表,逐级审核上报。

  2、由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发放证书。

  3、证书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向当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为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办法如下:

  1、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凡卫生技术人员取得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均应进行登记。

  3、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个人持有关证明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登记有关内容及学分数,登记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单位同时要填写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留存备查。

  4、证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无误,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上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取得合格的学分数是晋升或续聘卫生技术职务、执业注册的重要条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时或注册期内,在任职年限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续聘卫生技术职务时,在聘任年限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平均每年达到15学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不力和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缓晋、缓聘、解聘、低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以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第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第二、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未取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的。

  第五、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

  第六、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或涂改学分的。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要给予足够保障,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要在专款专用、量出为入的原则下可适当调整经费提取比例。如有节余应移至第二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均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计字124号〕文及近期国家、省发布的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实施学分登记的县(区)市区和单位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按本本细则执行。在此之前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核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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